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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S类业务的税务风险分析与降本增效策划方案

生财有术 ·

CPS类业务的税务风险分析与降本增效策划方案

2021年12月31日17:59

前言

大家好!我是立朋,专注于三方支付、灵活用工以及税务筹划领域,为企业提供合规合法的财税优化及资金结算解决方案。

今天看到圈友@钟南发的一篇关于京东联盟CPS补税的帖子(https://t.zsxq.com/nemAYBI),刚好我今年做过外卖CPS的项目,并且针对一家比较大的外卖CPS平台提供过财税筹划方案,这里简单分享一下在这个场景里CPS平台方的涉税的风险以及解决方案。做CPS项目的在生财圈友里占比也挺多,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看完贴我就注册了京东联盟,登录看到进行税务代扣代缴的提示,并且引导个人账户转为企业账户,在转让确认函中明确本人作为转让方确认并同意,自双方签署本确认函之日起,本人联盟ID账号归受让方所有,且该账号下未结算佣金由受让方提现并开具发票。

翻译一下就是之前个人的收入要补税,如果不以个人的身份推广可以转为企业账号,企业账号对平台取得的推广佣金收入在提现的时候需要提供发票。

对于目前这种情况,不仅是京东,大部分的平台方都面临税务风险稽查的问题,此场景的核心关键点在于:

1.《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

扣缴义务人。CPS场景里,平台方为义务扣缴人,需要在向个人推广者支付佣金的时候同时进行个税代征代缴。

2.现状:大部分平台在实际运营中提现扣除的是平台服务费,且并未对其个人收入进行报税(人员多、报税工作复杂、风险意识等诸多因素),因此也就没有履行税务扣缴的责任和义务。3.监管:税务稽查过程中,若发现平台未对个人的收入进行个税申报,就会责令补税。此时,个人收入款项已经结算。因此,除了税务风险之外,最大的风险在于税款追回的环节,如果不是京东这种对推广服务商管控非常强的平台,一般补税的追款很难追回,最后还得平台自己承担补缴税款。若最终未进行补税,按《税收征收管理法》,还会面临未收税款mathbfmathfrakso%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客户主营业务:

外卖CPS业务,为平台型公司,除了外卖券还对接了全国多地线下消费卡券商,在资金结算的过程,需要给大量的上游供应商提供mathbfDelta;mathbf6%专票对公结算。但是,下游渠道商是大量的个人,结算佣金时,存在没有足额发票,增值税抵扣存在问题。


以下为业务模式:

业务流程解读:

1.卡券商与商家达成推广合作,拿到一手的折扣优惠信息

2.CPS平台对接全国范围内的多个卡券商,在CPS平台集合商家优惠信息

3.CPS平台下游为个人分发渠道,通过公众号、小程序等形式吸引C端消费者领券核销

4.消费者付款后商家将佣金结算至卡券商(开票对公结算),卡券商将佣金结算至CPS平台(平台向卡券商提供6%专票对公结算)

核心痛点:

  1. |6%税点的成本

2.平台需要向下游个人渠道商结算佣金,大量个人无法提供相应发票进行抵扣(即便能开,多为普票无法抵扣增值税),导致mathbfmathfrakG%链条税断档,这部分个人推广者的收入如合法报税,需要直接按照scriptstylemathfrakz0%劳务所得扣除个税,年底要按照scriptstyle3-45%进行汇算清缴,如此一来,个人税负过高,极大降低推广意愿、导致推广成本增加,也就限制业务运营的速度和效率

3.平台方对业务的战略安排:仅作引流业务,重点在获取流量后的转化,但由于不懂得使用税务工具、不了解工具设计,采用平进平出的结算模式(佣金结算比例按照卡券商给的结算价执行),但实际并非平进平出,亏损ihbar%的税点。

解决思路:

这个场景里有大量的个人分发渠道,核心关键点在于平台方对个人税务代扣代缴的义务履行以及税负成本,从业务模式以及实际的场景出发,分发渠道的个人可以按照自由职业者的身份以生产经营所得进行个税申报,可以用灵活用工的方式进行处理,改进后的方案如下:

1.CPS平台将个人税务代征代缴的工作委托至灵活用工平台,与灵活用工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并且支付服务费,灵活用工平台向CPS平台开具mathbfmathfrakGmathbf%增值税,可以用作CPS平台的增值税抵扣;

2.个人在灵活用工平台注册认证并且签约电子协议,灵活用工平台向个人支付佣金,并且根据发放金额按照生成经营所得的方式缴纳个税,提供对应的完税证明;

  1. mathbfmathcal2.48%的利润,按月发佣流水1000万算,在此之前每月需要承
    担60%增值税成本,重新梳理业务,增税抵扣后每月利润增加24.8万。

3.该方式即解决了CPS平台增值税抵扣的问题,又解决了个人个税代征代缴的问题,还增加了利润。

补充说明:

有灵活用工资质的第三方,需要持有《税务代征代缴证书》牌照,没有灵活用工资质的第三方,可能是转手承包商,并非直客,需要加以辨别。对于符合灵活用工场景的平台,可以将个人在平台取得的收入以临时税务登记(视同个体户)的方式按照生成经营所得进行报税。

按照生成经营所得方式报税的前提:

个人与平台不存在劳动或者劳务关系,利用一定的生产工具(比如个人利用自己的办公场地搭建公众号,利用自己的资源或者一定的营销方式,为CPS平台推广优惠券业务)为平台提供某一项服务,不受平台方的业绩考核、考勤等管控,时间上存在灵活性,也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

具体可以参考另外一篇帖子https://t.zsxq.com/ZByZByN里关于平台型资金如何处理的介绍。

总结:

这种场景存在的问题不经存在CPS这个领域,大部分平台型的企业都有相关痛点。最近薇娅偷税案,税务筹划这个行业也牵连到一些负面的消息,在这里也顺便借此案例,让大家更清楚的理解税务筹划的本质,我们做的是基于客户真实的场景,利用专业的财税法知识,在对企业经济进行合规梳理的前提下,合理合法的降低企业的税负成本。

最后,特别感谢生财路上的贵人云上律师@球球姐·丁邱洁Janet,@涛哥对我的帮助指正、以及相关的宝贵建议。

各位圈友有任何财税问题,联系我也可以联系圈友@人财税凸凸侠,我们一起生财有术!合法变富!

顺祝,所有人,新年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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